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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2022-10-28 09:30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5日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2022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三章  数据要素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五章  产业集聚

  第六章  应用场景

  第七章  开放合作

  第八章  支撑保障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产业,是指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数字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重要推动力的各类产业。

  第三条  数字经济产业促进应当遵循创新驱动、集聚发展、应用牵引、开放合作、安全可控、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产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数字经济产业发展重点,建立健全数字经济产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部署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本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市网信、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中小企业服务、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数字经济产业促进相关职责。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动数字经济产业与本行业的融合发展。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相关规划或者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统计部门应当建立数字经济产业统计监测机制,加强对数字经济产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探索建立产业数字化评价指标体系和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制度。

  第八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活动。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下列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一)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和数字技术基础设施等信息基础设施;

  (二)制造、交通、能源、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形成的融合基础设施;

  (三)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等具有公益属性的创新基础设施。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市重大产业发展需求和应用场景,遵循绿色发展原则,编制本市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做好与其他相关基础设施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新一代高速信息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构建覆盖适度超前的通信网络、智慧专网、卫星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体系,并统筹推进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和全市公共无线局域网升级。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统筹全市多功能智能杆等综合性智能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建成后交由运营主体统一运营维护。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算力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鼓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构建以数据中心为支撑,云计算、边缘计算、智能计算和超级计算多元协同的发展格局。

  鼓励面向数字经济应用场景开放算力资源与基础设施,探索建立算力交易平台,促进算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制定数据中心绿色发展标准,统筹指引全市数据中心节能评估和升级改造,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标准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边缘计算等新技术应用,支持建设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区块链底层平台、行业云平台等基础平台,建立领先的数字技术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培育形成标识解析生态体系。围绕电子信息、汽车、智能装备等领域,开放和升级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建设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适用于自动驾驶的智能交通协同通信标准,推进道路基础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的数字化建设和改造,提高路侧设备与道路基础设施、智能管控设施的融合接入能力,统筹推进车联网建设,扩大车联网覆盖范围,建设低空领域无人机空中感知系统。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综合能源网络建设,推动能源与信息基础设施深度融合,构建安全可靠、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智慧能源生态体系。开展数字化智能电网建设,推动智能电网与分布式能源、储能等技术融合,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和储能网络建设,实现储能设备和充电桩设施的标准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公共建筑和设施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的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部门利用数字技术,建设可视化城市空间数字平台和全市统一的智能物联感知平台,实时采集、处理和传输各领域感知信息,共同建设精准映射、虚实交互的数字孪生城市,提升城市治理智能化水平。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等部门应当制定创新基础设施开放制度,统筹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创新基础设施平台对数字经济产业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先导性作用,为源头创新、技术突破、关键技术创新提供基础设施支撑。

第三章  数据要素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依法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促进数据要素自主有序流动,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提高数据要素配置效率。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产业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开放自有数据资源。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对外提供各类数据服务和数据产品。

  第二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促进各类数据深度融合,在卫生健康、社会保障、交通、科技、通信、企业投融资、普惠金融等领域推进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应用。

  支持各类工业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合作,开展数据汇聚与融合平台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保障安全与发展数字经济并重的原则,依法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和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数据处理者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鼓励市场主体加强数据开放和数据流动,推动数据要素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发展。

  市场主体以合法方式获取的数据受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交易。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数据资产的基础理论、管理模式研究,推动建立数据资产评估机制、构建数据资产定价指标体系、制定数据价值评估准则。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依法设立数据交易平台,制定交易制度规则,培育高频标准化交易产品和场景,推动探索数据跨境流通、数据资产证券化等交易模式创新。

  第二十六条  数据产品和服务供需双方可以通过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撮合、签订合同、业务结算等活动;通过其他途径签订合同的,可以在数据交易平台备案。

  鼓励数据交易平台与各类金融、中介等服务机构合作,形成包括权益确认、信息披露、资产评估、交易清结算、担保、争议解决等业务的综合数据交易服务体系。

  第二十七条  鼓励建设和发展数据登记、数据价值评估、数据合规认证、交易主体信用评价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构建和完善数据要素市场服务体系。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数据要素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交易异常行为发现与风险预警机制,保障数据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数据生产要素会计核算制度,明确核算范围、核算分类、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资产处置等账务处理及报表列示事项,准确、全面反映数据生产要素的资产价值,推动数据生产要素资本化核算,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驱动,推动数字经济相关领域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构建数字科技创新平台,健全完善规则、标准及测评体系建设,支持企业数字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促进数字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协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高端芯片、基础和工业软件、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安全等领域推动数字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数字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竞争性遴选、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开展。

  第三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快数字经济领域高水平科研及产业转化平台建设,支持在未来网络、高端软件等领域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究中心等。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数字经济产学研合作,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与企业共建技术创新联盟、科技创新基地、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加强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应用。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应当建立科学、专业、高效的管理模式,并在保障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三条  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等部门统筹推进数字经济相关标准体系建设。

  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数字经济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支持数字技术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标准试验验证平台发展,强化其对数字技术和设备的检测验证、标准制定、技术培训以及咨询服务等功能。

第五章  产业集聚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促进相关领域数字经济产业向集群化发展升级,根据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统筹规划各自领域数字经济产业集群空间布局,避免同质化无序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各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数字经济产业特色园区,推进各类产业园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综合配套服务,鼓励园区对入驻的数字经济产业企业给予租金减免等相关优惠。

  鼓励各类产业园区建设智慧园区,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开展数据共享,提升产业园区公共服务、物业管理、产业集聚、人才服务、创新协同等智慧化服务水平。鼓励智慧园区系统开发服务商、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智慧园区建设和管理标准,建设全程感知的一体化智慧园区管理平台,构建智慧示范园区。

  第三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梳理相关数字经济产业核心产业链、供应链补链强链需求,并会同市商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开展定向招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针对不同类型数字经济产业企业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鼓励数字经济产业生态主导型企业开放基础软硬件等核心技术和优势资源,搭建生态孵化平台,引领中小微企业协同建设生态圈,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生态。

  第三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商务等部门应当协同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等,合作建立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体系,提供数字化转型相关咨询、培训、方案设计、测评、检验、融资对接等服务,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

第六章  应用场景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数字化城市治理平台,开展城市运行监测分析、协同指挥调度、联动处置等工作,应用数字技术推动城市治理手段、治理模式、治理理念创新,实现城市运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为市场主体开放应用场景。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公众围绕城市治理和民生服务参与应用场景设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开展面向社会的应用场景设计征集活动,推动城市共建共治。

  第四十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全面应用,建设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政务平台,推动依申请政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线上线下融合办理。

  第四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支持跨行业、跨领域、行业级、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建设与应用,提供制造业场景应用需求数字化解决方案,促进数字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加快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物流、会展等服务业领域的应用,推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创新服务内容和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拓展数字经济产业新空间。

  第四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智能交通体系建设,促进智能交通基础设施与运输服务、能源以及通信网络融合发展,构建交通信息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信息枢纽,推动城市道路交通体系的全要素数字化。

  第四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数字化改造,促进智慧医疗便民服务;推进数字技术在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的研发,医学检验检测、临床诊断辅助决策、远程医疗、个人健康管理、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医院管理、卫生监督执法、疾病预防和干预等领域的应用。

  第四十五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依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提高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等文化场馆的数字化水平。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支持智慧旅游景区建设,鼓励开发数字化旅游产品,提供智慧化旅游服务,培育云旅游等网络体验与消费新模式,促进旅游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推动数字化全民健身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场馆和设施数字化改造,完善训练赛事和市民健身运动的数字化服务体系。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统筹推动数字创意产业创新发展,培育壮大创意设计、数字文化装备、影视制作、动漫游戏等产业,支持塑造优质数字内容原创作品,建设数字创意孵化和服务平台,加快数字创意与文化旅游产品以及教育等公共服务融合融通。

  第四十六条  市商务、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数字技术在餐饮业的创新应用,支持数字餐饮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建设餐饮业互联网平台,开展食材溯源供应链数据共享服务;推动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数控化烹饪设施建设。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数字化监管系统建设,联合教育等部门对学校食堂等重点场所推行在线监测。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推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推进数字金融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金融数字技术创新,建设金融科技产业聚集区。鼓励依法合规开展数字金融创新,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数字人民币应用,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绿色金融等金融新业态,完善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数字金融体系,探索开展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保险、担保、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服务。

  第四十八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整合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科技馆等社会资源,促进教育数据和数字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开放、流通。

  市教育部门应当推动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探索新技术条件下的混合式、合作式、体验式、探究式等教学,根据各类教育特点创新教育场景示范应用,推进校园教育数字化。

  第四十九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将本市企业研发生产的优质数字产品纳入本市特色产品目录,对符合条件的产品给予支持和推广。

  市商务部门应当推动商业数字化转型,拓展电子商务功能,培育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动跨境电商发展,鼓励跨境电商运营商应用数字技术创新服务模式,促进跨境电商系统与海关、金融、税务、口岸以及综合保税区等数字化系统相衔接,营造跨境电商发展良好生态。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信息无障碍建设,围绕城市治理、政务服务、交通、医疗、文化体育、餐饮、金融、教育、产品销售等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支持运用数字技术提供适用的无障碍产品和服务,完善服务保障措施,促进全社会平等参与数字生活。

第七章  开放合作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数字经济产业国际合作,推动在数据治理及流通、人才交流培养、技术合作和创新创业等领域全面协作,集聚世界一流的创新要素,探索对接国际的政策规则体系,建立有利于跨境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业态孵化的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数字经济产业资源集聚和辐射带动优势,加强同其他区域数字经济产业的合作,吸引市外优秀企业在本市设立国际总部、粤港澳大湾区总部和区域总部,鼓励本市优秀企业加强产业布局和市场开拓。

  第五十三条  本市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协同发展,协同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引导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推动算力、数据、应用资源集约化和服务化创新,全面支撑粤港澳大湾区数据生产要素流通汇聚和产业数字化升级。

  第五十四条  本市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各城市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按照区域数据共享需要,共同建立数据资源目录、基础库、专题库、主题库、数据共享、数据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基础性标准和规范,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和利用。

  第五十五条  本市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支撑粤港澳大湾区数据共享共用、业务协同和场景应用建设,推动数据有效流动和开发利用。

  第五十六条  本市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各城市数字认证体系、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互通,支撑政务服务和城市运行管理跨区域协同。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本市企业积极融入全球数字经济产业分工,设立境外生产和研发基地,建立全球营销网络及产业链体系。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搭建数字经济产业国际风险预警平台,为企业开拓境外市场提供预警信息服务。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数字经济产业生态主导型企业发起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吸引数字经济领域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迁址本市或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本市企业和其他组织参与制定国际产业标准。

  探索建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优化注册条件、简化注册流程,分类管理数字化技术产业组织。

  第五十九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中小企业服务部门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数字经济产业高端展会论坛,推动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在本市举办数字经济产业领域的展览、赛事、论坛等活动,搭建数字经济产业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

  第六十条  市网信、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国家及行业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和跨境通信工作,提升跨境通信传输能力和国际数据通信服务能力,推动本市建设成为国际数据枢纽中心。

第八章  支撑保障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一体化建设。在政务服务、财政、税收、金融、人才、知识产权、土地供应、电力接引以及设施保护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为数字经济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第六十二条  探索利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本设立市、区两级数字经济产业投资基金,支持通过数字经济产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数字经济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

  第六十三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拓宽数字经济市场主体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创新金融服务,开发融资产品,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六十四条  市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承接省级通信管理部门下放的审批服务事项,优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新型电信业务、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设立、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等审批服务。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根据国家集中采购目录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需要,可以将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产品和服务项目列入集中采购目录。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首版次软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推广指导目录,支持数字产品的推广和应用。

  第六十六条  市人才工作、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人才培养,建立与数字经济产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的人才评价机制。

  市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本市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数字经济产业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数字经济产业研究和应用型人才。

  支持社会资本设立数字经济产业培训机构,培养符合数字经济产业发展需求的相关人才。

  第六十七条  市商务、人力资源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产业新业态用工服务的指导,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和多点执业新模式;制定和完善数字经济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报酬支付、保险保障等方面规定,保障数字经济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本市推进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区域和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审查和监管等制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第七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数字经济产业创新探索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领域制定具体监管规则和标准,建立弹性监管工作机制。

  第七十一条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数字经济产业企业提供创业培训和辅导、知识产权、投资融资、技术支持、决策咨询、产权交易、法律等服务。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普及数字产品使用,加强数字技能培训,引导科学认知,培养创新能力,提高全民数字技能,全面提升全社会数字素养。

  第七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企业等数据处理的主体应当落实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安全保障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重要领域数据资源、重要网络、信息系统和硬件设备安全保障,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障体系,建立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障数据、网络、设施等方面的安全。

  第七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