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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延期通知

2021-12-13 09:55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是指为实现一定的技术目的,有关主体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技术标准或要求。

  前款所称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落实国家安全工作需要的技术规范,可依法编制特区技术规范。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技术规范的立项、专家评审和报批发布等工作。

  经信、规划国土、交通、教育、公安消防、建设、水务、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作为组织起草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起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技术规范的立项申报、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负责特区技术规范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四条  制定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立项、起草、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报批发布。

  前款所述程序采用信息化管理,从立项到报批发布全程公开。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市主管部门每年第三季度末发布公告,征集下一年度全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立项申报。

  第六条  技术规范的立项申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尚未制定或不够具体,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强制性标准;

  (三)从本市实际需要出发,以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科技发展为依据,体现本市环境、气候、技术等特点;

  (四)借鉴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当通过实验、试点验证,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可以提出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订或修订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报组织起草部门。组织起草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到市主管部门(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会同组织起草部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的专家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确定该年度的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拟立项项目。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面将拟立项项目在其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材料的,市主管部门会同组织起草部门进行核查。经核查确实不宜立项的,不予立项,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届满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对相关技术规范予以立项,并在市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对临时性技术规范的立项申请不予受理。确有必要受理的,由组织起草部门提交立项必要性报告,并填写《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任务书》(见附件3)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一条  组织起草部门负责确定技术规范主编单位。

  主编单位须有较强的管理和协调能力,为保证编制工作正常有序进行,主编单位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技术规范的编制属于其业务范围;

  (二)能够组织经验丰富、专业配套、分工明确的编制组成员,且编制组负责人由主编单位在岗人员担任;

  (三)能够落实其他主编和参编单位,且主编单位一般不超过两家;

  (四)编制经费有保障。

  第十二条  主编单位起草技术规范前,应当对相关技术或管理的发展现状、国际国内标准现状充分调研。所起草的技术规范应当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等要求。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起草完毕后,应当形成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技术规范编制说明。其中技术规范编制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任务来源、立项背景和意义、主要编制过程、主要技术指标的确定依据。主编单位应当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一并报送至组织起草部门。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组织起草部门收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后应当采用网络、书面及会议等多种形式组织征求意见,确保被征求对象能够充分了解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采用网络形式征求意见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在其部门网站上公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布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采用书面或会议形式征求意见的,被征求对象应当包括政府职能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等。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结束后,主编单位应当将收集到的意见汇总整理,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不予采纳的意见或建议应当说明原因,并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

  第十六条 主编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技术规范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后,连同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一并报送市主管部门。

  第五章  审查发布

  第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规范送审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会同组织起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不符合要求的,由主编单位对送审材料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必要时,组织起草部门补充征求意见后重新报市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采取评审会的方式进行。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七人。专家评审会采取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与会专家推选产生。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技术专业领域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

  (二)具有相关技术专业领域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没有参与技术规范的编制,且与技术规范编制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汇报技术规范编制情况;

  (二)评审专家逐条对技术规范条文进行审议、质询;

  (三)评审专家讨论,形成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模板)见附件5〕。

  技术规范获得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能通过评审。

  第二十一条  通过评审的技术规范,主编单位须将专家评审意见逐一记录,并填写《专家评审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6)。

  主编单位须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技术规范进行修改,形成技术规范报批稿报送组织起草部门。组织起草部门将技术规范报批稿和《专家评审意见汇总处理表》一并报送市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专家评审的,由主编单位对技术规范进行修改。市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组织起草部门再次组织专家评审。两次专家评审均不通过的,技术规范立项自动注销。

  第二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规范报批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符合要求的,赋号并在其部门网站全文公布;不符合要求的,组织起草部门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批。

  第二十四条  技术规范拟上升为特区技术规范的,组织起草部门须将技术规范报批稿连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专家名单及《专家评审意见汇总处理表》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通过后,由组织起草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主管部门赋号并在其部门站网上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主编单位对所制定的技术规范的质量及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二十六条  技术规范应当自立项任务下达之日起两年内通过专家评审。

  两年后仍未通过专家评审的,主编单位可申请延期,但应当说明理由。同意延期的,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延期届满,仍未通过专家评审的,技术规范立项自动注销。

  第二十七条  技术规范需要修订的,组织起草部门或其授权的主编单位应当提出修订申请,修订程序可参照制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  技术规范实施满五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对其进行评估,并按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进行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